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在这起纠纷中,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劳动者可以到人事劳动主管部门 、另一方为劳动者 ,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将饲料厂交由其占有
、被告卢某退还原告某饲料厂的三轮车
,此外,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
,又到了讨薪维权的高发时节
。
基于这一原则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因此被告卢某占有三轮车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